2010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紧急情况初裁,由于现有证据表明中国涉案产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存在“大量进口”情况,并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初步裁定涉案企业存在紧急情况。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未完税通关涉案产品的征税追溯至初裁结果公布前的90日,即将反倾销初裁和反补贴初裁的实施时间分别追溯至2009年12月16日和2009年12月8日。
2009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52400.00、28353100.00和28353910.00。2010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109.11%。2010年3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9.58~95.40%。 |